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管理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係依行政院89年 4月11日台八十九人政字力字第190452號函規
    定訂定。
二、本局89年 4月11日以後工程管理費項下(含工務行政)新聘(僱)之
    約(聘)僱人員管理依本要點管理之。89年 4月10日以前約聘(僱)
    人員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
    理。
三、各機關擬在工程管理費項下進用約聘(僱)人員,應於年度概算編列
    前,填具約聘(僱)計畫書2份(如附件一),報局審查核定。
四、約聘(僱)人員聘(僱)用,應考量年度經費,本精簡原則覈實列管
    。聘(僱)用期間,每年約聘(僱) 1次,計畫或工程結束應即終止
    契約關係。
五、各單位新約聘(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須年
    滿18歲至50歲,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六、約(聘)僱人員到職 1個月內,應填列約聘(僱)人員聘(僱)用名
    冊,報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