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管理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修正

第五章  差假
十二、適用勞基法機關,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三、未實施勞基法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六天:
          1.任職未滿 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未滿半日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1日以1日計。
          2.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報酬。
          3.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間1/12者,應即解聘僱。
    (二)病假14天:
          1.超過14日者以事假抵銷。
          2.2日以上病假應附醫師證明書。
          3.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 1次延長病假
            之首日起算, 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
            滿尚未痊癒時,仍應依約解聘僱。
    (三)婚假7天:應附有關證明。
    (四)產前假6天:
          1.分娩前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1小時)
          2.第1次應附醫師證明書或產檢證明。
    (五)娩假42天:
          1.應一次請畢。
          2.應附醫師證明書。
    (六)流產假14至42天:
          1.懷孕滿5個月以上,42天。
          2.懷孕滿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21天。
          3.懷孕未滿3個月,14天。
          4.應一次請畢。
          5.應附醫師證明書。
    (七)陪產假1天:
          1.因配偶分娩者。
          2.應附醫師證明書。
          3.應於分娩當日請畢。
    (八)喪假3至10天:
          1.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10天。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7天。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
            妹死亡,3天。
          4.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5.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惟應於聘僱契約期限內實施。
    (九)捐贈骨髓或器官假:視實際需要給假(應附醫師證明書)。
    (十)公假:視實際需要給假,期限受聘僱契約期限之限制。
    (十一)慰勞假:在同一機關繼續:
            1.服務滿1年,第2年起,7天。
            2.服務滿3年,第4年起,14天。
            慰勞假不得申請保留。
    (十二)公假、例假、曠職、年資採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