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管理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修正

第六章  待遇、保險
十四、約聘(僱)人員之報酬依其所敘薪點,折合新台幣後於聘(僱)用
      契約中訂定之。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所定標準支給。
十五、約聘人員薪點依所具資格最低級核支,並於服務滿 1年成績優良者
      ,次年1月得予增加一級核支迄所支等級最高薪點止。
十六、約聘(僱)人員得依其聘(僱)用職稱比照現職人員相當職務支給
      「工程獎金」。
十七、工作處所指派於偏遠或高海拔、離島等地區,依「本局服務山僻、
      離島及花東地區約僱人員酬金薪折合率標準表」規定支給報酬。
十八、約聘(僱)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給予參加勞工保險。
十九、其他待遇、福利未規定者,依政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