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 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第二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三、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管理。 五、工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第三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第四條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