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自107年1月15日施行 制(訂)定

第四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規劃事項。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
第六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及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及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發照。
七、駕籍資料管理。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第九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物)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
    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危險物品及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管理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
,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
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
第十四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及代檢廠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牌照稅代徵。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
    處罰、申訴、救濟。
六、交通安全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綜合管理
    。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