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法規委員會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8年5月23日 修正
一、交通部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下列事項應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交通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二)交通法規之解釋事項。
(三)其他經部長或本會主任委員裁示應提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之解釋事項,以涉及重大爭議,由原提送單位報經部次長
核定送本會議者為限。
三、交通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送本會審議前,原提送單位應
與有關機關、單位、公(工)會團體、專家學者研商,其涉及政策決
定者,原提送單位並應先簽報部次長核定後,再進入法制作業程序,
送本會審議。
四、提送本會審查之事項,本會工作人員應先行就其內容、文字、立法技
術等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還原提送單位整理後,依下列規定備
具有關資料三十五份,再提委員會審查。
(一)法規修訂事項: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二)法規廢止事項:現行條文及廢止理由。
(三)法規解釋事項:解釋內容及理由。
(四)其他審查事項:相關資料。
五、本會法規案件審議程序規定如下:
(一)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出席,審議法規案(包括經專案小組會議
通過之法規案),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
洽請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專案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視法規之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組成小
組會議,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其決議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委員會議,原提案單位主管應親自出席說明,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管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法規案件,原提送單位應依會議紀錄結論整
理後,提送資料五十份,由本會提部務會報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