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經費補助標準及作業實施要點

制(訂)定

  壹、補助標準及範圍: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推行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
      工作及便於道路交通安全經費(以下簡稱道安經費)補助審核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道安經費補助範圍:
    1.以直接用於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之維護與改善所需之交通改善規劃
      、道路與交通改善工程、交通管制設施與儀器設備、交通安全教育
      訓練與宣導及其必要之設備為限。
    2.申請道安經費補助應先行檢討確屬急需辦理事項,且未能編列預算
      或原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
    3.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有關計畫所必需之經費補助。
    4.本部道安經費補助標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附表
    (一)中未列者,由本部依據所提計畫特性,參照相關項目標準核定
          。
  貳、撥款作業及方式:
  三、申請本部道安經費之補助者應檢附具體執行計畫,列明請求補助項
      目、速計畫概算及經費分攤說明(自籌經費來源)、預訂進度,由
      申請機關備函依左列程序層轉本部辦理:
          1.省屬縣、市政府申請者,送由省交通處核轉本部辦理。
          2.直轄市申請者,由直轄市政府主管局、處函本部核辦。
          3.省政府主管廳、處、局申請者,由各該廳、處、局函本部核
            辦。
          4.國道高速公路局及公路警察局申請者,送由本部道安委員會
            簽辦。
          5.屬於全國性之計畫,由主管部、局、署逕函本部辦理。
            中央部、會、局、署視導組,於年終(中)視導訪問時,依
            據地方政府建議事項逕為裁定補助之計畫,仍應依前項程序
            補辦申請手續。
  四、經核定補助後之經費撥付方式:
          1.核准計畫屬訓練、講習、觀摩、競賽活動等行政性質者,承
            辦機關應先行墊付所需費用,於辦理完成後,檢具原始憑證
            申請本部一次撥付,承辦機關如確實無法先行墊付,敘明理
            由申請本部先行撥付部分款,俟辦理完成後,再按法定程序
            結報及撥付尾款。
          2.核准計畫屬機具、裝備、教材物品採購性質者,於驗收後檢
            附原始憑證報部申請撥付經費。
          3.核准計畫工程、委辦規劃、研究性質者,不論是本部全額補
            助或部份分攤,依合約規定係依法驗收後一次付款者,於驗
            收後檢附原始憑證報部請撥經費。
          4.前項核准計畫如合約期限六個月以上,且屬分期估驗付款者
            ,本部可依據合約書,先行撥付承辦機關核定補助額度70%
            之經費,當估驗款結報數達預撥款50%以上時得檢送憑證申
            請撥付餘款,工程完工驗收後,再依規定辦理結報。
  參、計畫變更之管制:
  五、各項道安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其內容及項目承辦單位不得任意變更
      ,如因狀況特殊必須變更內容或追加減預算時,應將變更規劃或設
      計之內容、理由及經費詳加說明,且超出原核定預算之經費由承辦
      單位自行籌應,並敘明經費來源,於報請省市督導機關審核同意,
      函轉本部核備後,始得依變更內容辦理發包。
  六、各項道安計畫經本部核定後,承辦單位不得任意停辦(如為道路交
      通工程對有關用地取得、拆遷、補償、管遷移、民意溝通等事宜
      均應於規劃完成報部前先行辦理確定),如因狀況特殊必須停辦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省市督導機關審核同意,函轉本部核備;凡經
      本部核備同意停辦之計畫,其原核定預算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移作
      他用,如有擅自停辦或移用經費事宜,責成行政機關首長依行政權
      責議處,並將處理情形循行政程序送省市督導單位提報本部備查。
  肆、結算、驗收及決算:
  七、工程或採購案之開標及驗收,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本部監辦部份,授權省市督導
      機關依有關規定負責監辦。
  八、本部補助之各項計畫,主辦機關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將
      執行結果連同有關開標採購,合約副本、驗收紀錄、結算書等文件
      及支出憑證等彙集完整向本部辦理結報。
  九、共同分攤經費之補助計畫於計畫辦理完成後在一個月內,其執行結
      果之結報除支出憑證可分開者仍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外,其餘得依照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填製「數機關分攤費用表」連
      同前項規定文件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辦理。
  十、補助計畫經費,經主辦機關以收支併列補列入其年度預算或追加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者,於計畫辦理完成後,其執行結果之結報得檢同
      各該歲入及歲出預算表、合約影本、結算書、分攤費用表送本部辦
      理。
  伍、督導及考核: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置代收代付專戶專款專用,並專案專卷列管帳目
        明細,本部得視需要隨時抽查帳冊。
  十二、受補助機關如係中央機關應將受補助計畫交由管考部門列管,按
        季考核執行情形,如係縣市政府部份每季應將執行情形及進度狀
        況提報縣市道安(聯席)會報列管追與考核。
  十三、受補助機關每季應將該季預定進度、實際進度及工作內容、編製
        執行進度表(如附表二),於該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循行政程序送
        督導機關提報本部審查。
  十四、道安經費補助案本部將會同省市督導單位定期查核,並於年度終
        了後併同院頒方案年終視導考評其執行績效,如經考評執行績效
        不彰或不按限期辦理結報或未經核定而申辦預算保留者,責成行
        政機關首長依行政權責議處,並將處理情形循行政程序送督導機
        關提報本部備查。
  十五、前項之省市督導單位在臺灣省轄縣市政府之各項計劃為臺灣省政
        府主管廳、處、局、臺北市、高雄市部份為臺北市政府、高雄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