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速公路局審查休息站毗鄰地設置民營加油站申請案作業要點
制(訂)定
一、加油站之設置應先向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提出申請,經原則同意
後按經濟部訂頒加油站管理規則向主管單位申請設置。
二、加油站之設置審查除經濟部主管部分外,其涉及高速公路休息站部
分悉依左列各點審核:
(一)各申請案,以設置加油站用地與本局休息站用地毗鄰且須利用
現有休息站為車輛出入,其建站基地用地由經濟部主管單位核
准後正式函送本局者為限。
(二)每一休息站南下或北上側毗鄰地以設置一座加油站為限。
(三)休息站毗鄰地設置加油站,申請人除應取得建站用地之使用權
外,對於車輛動線及因設置加油站而增加之車輛行旅需用之停
車場用地亦應同時取得使用權。
(四)加油站設置後除與休息站相連部分為加油車輛進出通道外,其
他周界應構築圍牆,並不得另設通路與外界相通。
(五)加油站房舍之建築設計,應配合各休息站現有設施予以整體規
劃。
(六)申請人應依據休息站區之整體需求辦理整體規劃。
並應提出左列項目內容之規劃書:車輛動線。
等待加油車道長度。
停車場。
廁所。
三、申請人應遵照左列各項規定:
(一)加油站設置後,除販售油品外,加油站區內不得有販賣或贈送
顧客任何物品、食品或飲料之行為。
(二)加油站範圍內之清潔衛生及維護,必須符合環保、衛生機關及
高速公路局之維護管理標準,由加油站負責維護,並應接受高
速公路局之監督。
(三)加油站負責人應與高速公路局就加油站之營運及管理以及權利
義務等有關協定訂立協議書(如附件)並辦理公證,所需公證
費由雙方負擔。
四、本作業要點報奉交通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休息站毗鄰地設置加油站協議
書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甲立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 方×××××公司或×××先生
乙)為設置××加油站同意訂立協書如左:
一、加油站名稱:
二、設置地點:地號:面積:
三、加油站之申請、建造、營運及管理,除依照有關法令規定外,乙方
同意遵守左列各項協議:
(一)除購售油品外,不得販售、贈送任何物品、食品或飲料。
(二)加油站範圍內之清潔衛生及維護,必須符合環保或衛生機關及
甲方規定之管理規章,並同意接受甲方之監督。
(三)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建物及用地包括道路等之養護,悉由甲方
自行負責並同意符合甲方休息站區整體維護管理標準。
(四)加油站經營權如有轉讓情事,乙方同意事先徵求甲方同意,並
於完成轉讓之同時重新簽訂協議書。
(五)加油站之營業時間,乙方同意採二十四小時營業,以便提供用
路人車輛加油服務。
四、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書之規定,經甲方出面通知限期改善無效時,
或加油站因故歇業時,乙方同意無條件解約由甲方封閉與加油站間
的通道。
五、本協議書有效期間自簽訂日起五年,期滿由雙方協議續約,否則視
同終止協議並按本協議書第四條規定辦理。
六、本協議書雙方簽訂並經法院公證後生效。
立協議書人甲 方: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法定代理人
:乙 方:負 責 人:身分證字號:地 址: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