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要點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公司代表本部股份之董事監察人,
      其遴派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董事監察人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對企業之經營管理具有豐富學識及經驗者。
    2.曾服務航運事業擔任重要職務成績卓著者。
    3.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4.投資該公司之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或副總經理。
  三、各公司董事長由本部依規定就董中提名人選並交由董事會推選之。
  四、各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均不兼任其他事業機構之董(理)事長
      或總經理或董(理)監事、監察人。但因監督上之需要兼任其所投
      資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者,以兼任一個為限。
  五、現任公職人員,以兼任一個公營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為原
      則,其因監督上特殊需要必須兼任者,以不超過個為限。
  六、年滿七十歲或已辦理退休人員,不得遴派為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