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