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局各單位員額按照交通部郵政總局郵區管理局組織通則第六條規定限
  額,依事務繁簡,報請郵政總局核定或依授權規定由本局按業務標準自
  行核定後函報郵政總局備案。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