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八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為第一層,各科室
主管、副主管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
務,授權副主管或核定人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
或核定人員代行其職責。
第十九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劃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二十條
本局各科室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極重要、重要、普通
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本局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及代判之文稿,均應負行政上及
法律上一切責任。
二、普通事務以各科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科室主管人員
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股股
長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科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事實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或指示原則及逾越權
限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二十三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得由被授權之單位以
各該單位名義行之,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前項授權事務之行文,應由各單位主管按週錄由或以副本陳送第一層主
管核閱。
第二十四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為緊急處置時,各
科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置補請核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