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五章  一般事務管理
第三十條
  本區文書管理依郵政公文處理須知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業人員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二條
  本區財務管理依郵政會計制度、財務手冊所列各項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區事務管理依郵政事務管理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對於重
  要營繕工程及採購、變賣財物事項,組織審議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