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廢止
第二章 職掌
第四條
主任視察員督導所屬處理本區視察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並得報
經郵政總局核准,設置及調整視察分段。職掌如左:
一、財務管理之查視、輔導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查視、輔導事項。
三、各種儲金、匯兌、壽險、代理業務之查視、輔導事項。
四、人事管理之調查、建議事項。
五、事務管理之查視、輔導事項。
六、郵件運輸之查視、輔導事項。
七、房地產業、器材設備、工具物料管理、使用及存量之查視、建議事
項。
八、郵政車船、載運郵件及其工作人員之查視事項。
九、各項專案之查辦事項。
十、有關本區調查案件、訴訟事務之辦理事項。
十一、私運郵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二、郵件夾寄違禁品之協助查緝及處理事項。
十三、郵件遺失毀損之處理事項。
十四、底價之複查事項。
十五、重要事務之查證事項。
十六、票券及重要公物之監燬事項。
十七、主管交接之監盤事項。
十八、郵資機之查視事項。
十九、視察人員甄選、調派之擬議事項。
二十、視察人員之訓練、考核事項。
二十一、區際間運輸、專案之查辦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視察工作及上級交辦事項。
第五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本區年度業務計畫、中、長程建設計畫等各項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
編事項。
二、本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辦、繕校、稽催及檔案保管事項。
三、本局文稿之審閱事項。
四、本局機要文電之繕發及保管事項。
五、本局印信之典守及保管事項。
六、本局一般法規之撰擬、修訂及法令解釋擬議事項。
七、本區各級組織調整之擬議會核事項。
八、本局分層負責之規劃事項。
九、本區工作點彙計、工作簡化、管理革新之規劃辦理及員工建議案之
核轉暨一般建議之整理、審查事項。
十、本區投資計畫事前評估及列管案件、目標管理、工作考成等有關管
制考核工作之彙辦事項。
十一、有關本區公共關係、為民服務、業務報導、新聞聯繫、民意測驗
及來賓接待等事項。
十二、本局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十三、本室員工考成、獎懲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四、其他不屬於各單位職掌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事務,必要時,得報經郵政總局核准,以任務編組
專責辦理。
第六條
業務管理科職掌如左:
一、依據市場需求,研訂本區業務經營方針及其推展事項。
二、本區郵務儲匯等業務之管理、改進、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本區各業務單位經營業務遭遇困難,應行協調、解釋及支援事項。
四、本區郵件收攬、封發、運輸、投遞等策劃、改進、督導及考核事項
。
五、本區自辦及委辦機構之設立、撤遷、等級變更之審核及管理事項。
六、本區臨時郵政機構設立之審核事項。
七、本區業務及郵件單位之人手配置、員額增減等計畫之審核及研議事
項。
八、本區各項業務統計資料之初核或會核事項。
九、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經辦第二款業務員工獎懲之擬議
或會核事項。
十、本區信筒、信箱投撤之審核及其動態登記與彙報事項。
十一、本區郵戳、夾鉗等業務使用物品發用之審核或會核事項。
十二、郵資機之郵資戳及廣告戳之審核事項。
十三、新聞紙類交寄執照、廣告回信登記證及自印郵資已付許可證之核
發事項。
十四、本區各指定交寄局轉送之新聞紙、雜誌審查事項。
十五、本區業務機械設備發用之審核或會核事項。
十六、本區各項業務之查詢、陳訴等之處理事項。
十七、本區郵件補償案件之處理及審核事項。
十八、本區郵件聯絡作業之管理及協調事項。
十九、有關本局及直轄支局各項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二十、購置、租賃本區郵用房地之會勘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本區業務管理事項。
第七條
供應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郵件運輸工具、郵用器具、物料、文具、單冊等之購領、供應
、登記、儲存及服裝之交製事項。
二、本區車輛、輪胎及電瓶之調度、審核、紀錄資料之填造、統計、油
料之申請、保管、核發及用油報表之審核事項。
三、本區信筒、信箱、空袋、傢具、公物及設備之調撥供應及管理事項
。
四、本區廢舊物料之變賣報廢及處理事項。
五、本區郵政辦公房屋及宿舍環境衛生之維護及防護工作之策劃督導推
行事項。
六、本局局屋安全防護清潔衛生及警衛工友管理事項。
七、本局慶典及會議場所佈置事項。
八、本局公務車輛管理調度事項。
九、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各局經辦總務及供應工作人員獎
懲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供應、庶務及車輛管理事項。
第八條
技術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郵用房地之購置、租賃及局屋之建造修繕等事項。
二、本區房地產業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三、本區營繕、機械、電氣工程計畫預算之擬訂、設計、估價、核價、
發包、訂約、施工及驗收事項。
四、本區各級公寓暨員工宿舍之登記、分配、管理及修繕之審核事項。
五、本區機動車輛、機械、機具、電氣設備等之修護或交商修理費用之
審核及報廢初步鑑定等事項。
六、本局機械、車輛零件及修護工具之申請、儲存、供應事項。
七、本區機動車輛、機械、機具、空調、電氣管理、水電設備等紀錄資
料之填造統計及養護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本區監工人員監督調度及考核事項。
九、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屬局經辦技術及產業管理人員獎
懲之擬議或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區產業及機電管理事項。
第九條
出納科職掌如左:
一、本區週轉金之調撥、現金出納、票據之交換、銀行往來、有價證券
之登記及保管、報告事項。
二、本區郵政票據、出版物、出售物品、儲匯票券、空白郵資券及郵政
機關代售票券之請領、收發、保管、調度、登記、報告、審核及各
局票券銷售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三、本區各局營運資金及票券調度之稽核與督導事項。
四、屬局票款最高限額及庫存限額之核定事項。
五、本區各局票款之領發、互撥之督導、稽核及登記事項。
六、本區各局現金、票券日報及月報之審核事項。
七、本科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及本區屬局經辦出納人員獎懲之擬議或
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區現金出納票品保管事項。
第十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本區組織、編制員額之擬議及編報事項。
二、本區員工任免、調遺及升資事項。
三、本區員工考試、甄選及分發事項。
四、本區員工名額增減之審核、登記事項。
五、本區員工訓練實習及教育進修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六、本區員工退休及撫卹事項。
七、本區員工考勤及差假事項。
八、本區員工考成、晉(降)級、獎懲及表彰之擬議事項。
九、本區員工待遇及福利、互助、體育、康樂、醫療之擬議及辦理事項
。
十、本區員工兵役及緩召事項。
十一、本區員工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勞工保險
及交通同人互助事項。
十二、本區人事資料蒐集、統計、登記及員工服務證明核發事項。
十三、本區員工申請出入境之核轉事項。
十四、本區人事查核、人事革新及政風督導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本區人事業務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本區預算、決算之研究、分析、編審事項。
二、本區預算執行之監督、分析、報告事項。
三、本區帳目之登記、彙總暨會計財務報表之編製、分析、報告事項。
四、有關收支憑單、記帳憑證之編製、核簽事項。
五、本局庫存現金、票券及銀行存款之檢查事項。
六、本局營業單位週轉金、票券之查核事項。
七、本局所屬會計帳表憑證之複核事項。
八、本區資金營運、票款調撥之監督、分析、報告事項。
九、本區財務收支稽核、債權債務帳目之整理登記、檢查、核議事項。
十、本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事項。
十一、本區財產之保養、檢修、報廢、換新之會核及財產增減移動單據
之核轉事項。
十二、本區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十三、本區統計資料之蒐集、編纂、審核、分析、報告事項。
十四、本區成本調查之督導及聯繫事項。
十五、本區各級會計統計人員任免、考成及獎懲之會核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本區會計財務及統計事項。
第十二條
郵務營業科職掌如左:
一、本局函件、包裹、集郵及郵政代理業務等之對外營業及其推展改進
事項。
二、本局進出口包裹之接收、封發及投遞事項。
三、函件及包裹之窗口招領事項。
四、本局郵政專用信箱業務之推展改進及信箱郵件之辦理事項。
五、受理公眾郵件查詢及補償事項。
六、有關本科處理之各類郵件之統計及報表之編造事項。
七、所屬郵務營業窗口及包裹投遞人員服務態度之管理改進事項。
八、有關本科主管業務查詢單、驗證等之處理事項。
九、進出口國際包裹之接收、驗關、封發及投遞事項。
十、公眾詢問或控訴有關本科主管業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工商業郵件服務業務之招攬、推展及辦理事項。
十二、本局夜間對外營業事項。
十三、所屬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本局郵務營業事項。
第十三條
儲匯營業科職掌如左:
一、本局儲金、匯兌、郵政劃撥、壽險及儲匯代理業務等之對外營業及
其推展改進事項。
二、本局直轄區內師生儲金業務之推展、實習儲金局之督導及改進事項
。
三、本局各項儲匯、郵政劃撥、壽險業務競賽之規劃辦理事項。
四、本區電腦連線作業綱路運作及終端作業輔導管制事項。
五、有關連線作業之檢討及改進建議事項。
六、公眾詢問或控訴有關本科主管業務之處理事項。
七、所屬儲匯、郵政劃撥、業務窗口人員服務態度之管理改進事項。
八、所屬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局儲匯、郵政劃撥業務營業事項。
第十四條
支局管理科職掌如左:
一、本局直轄支局分佈狀況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本局直轄委辦機構設立、撤銷、變更之擬議及登記事項。
三、本局直轄支局及委辦機構各項郵政業務之推展、改進事項。
四、本局直轄支局人員配置及名額增減之擬議事項。
五、本局直轄支局房屋、傢俱、公物之購置、租賃、修繕、擴充、改良
、報廢及移撥之擬議事項。
六、本局直轄支局零星費用之審議核簽事項。
七、本局直轄支局局屋整潔及各項設施之查核、督導及改進事項。
八、本局直轄支局及委辦機構人員服務態度之管理及其控訴案件之處理
事項。
九、本局直轄支局及委辦機構業務統計資料之初核或會核事項。
十、本科及本局直轄支局員工調遺、考成、差假及獎懲等之擬議或初核
事項。
十一、本局直轄臨時郵政機構設立之審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本局直轄支局及委辦機構業務及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郵政收發科職掌如左:
一、本局各類郵件之收攬及收攬區段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普通郵件之接收、開拆、收攬、分揀、封發及各類郵件轉運等
之處理及規劃改進事項。
三、本局郵件聯絡作業之管理及協調事項。
四、本局信筒、信箱設置及調整事項。
五、有關本科主管業務查詢單、驗證之處理及公眾查詢之答復事項。
六、有關本科處理之各類郵件統計報表之編造事項。
七、所屬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郵件之收發及轉運事項。
第十六條
郵件投遞科職掌如左:
一、本局各類郵件投遞及投遞區段之規劃改進事項。
二、本局限時郵件之接收、開拆、分揀、封發等之處理及規劃事項。
三、特種信箱資料之保管、整理、修訂及造報事項。
四、有關本科主管業務查詢單、驗證之處理及公眾查詢之答復事項。
五、有關本科處理之各類郵件之統計及報表之編造事項。
六、所屬投遞人員服務態度之管理改進事項。
七、所屬員工考成、獎懲之初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郵件之投遞事項。
第十七條
本局各科室得報經郵政總局核定分股辦事,其職掌及工作員額於各科室
管理說明書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