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修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總臺設臺務會報,以總臺長、副總臺長、主任、塔臺長、區臺長組織 之,其他有關人員得通知列席。
第二十六條
本總臺各單位必要時得另訂業務手冊。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