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局為研擬電信重要方案、處理重要事務,由局長按期召集局務會議或
  臨時召集會報討論之。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
  ,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
  項簽請局長核定施行。
第二十六條
  各項會議應作成紀錄,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