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廢止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局為商討重要局務,由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
  案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
  關主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
第二十九條
  本局奉派參加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局
  長核閱後,歸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