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二章 職掌
第三條
秘書掌理左列事項:
一、判行文稿之初閱、陳轉及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工作計畫、工作報告、會議紀錄之撰擬、彙編事項。
三、重要資料之收集、編撰事項。
四、內部單位間協調聯繫事項。
五、業務會議之聯繫、記錄及議決事項之追蹤等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之分送、催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企劃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長期、中期研究發展計畫與年度研究計畫之審查及編報事項。
二、研究費用預算之彙編事項。
三、研究計畫員額之配置事項。
四、聘用研究人員應聘資料之審核事項。
五、與電信機構、公民營企業及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技術合作及委託專
題研究案之洽辦簽約事項。
六、科技發展業務之推動事項。
七、研究發展成果技術移轉之洽辦事項。
八、研究計畫執行進度之追蹤考核事項。
九、列管計畫執行進度之編報事項。
十、研究報告檔案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十一、研究成果資料之編報及分發事項。
十二、研究人員研究成果之考核事項。
十三、技術人員進修計畫之彙編及實施事項。
十四、科技性專題演講之舉辦事項。
十五、研究人員學經歷著作發明專利及進修資料檔案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
十六、教學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五條
網路規劃研究室掌理電信網路規劃之研究事項,其主要研究範圍如左:
一、市內電信網路規劃之研究。
二、長途電信網路規劃之研究。
三、鄉村電話網路規劃之研究。
四、用戶路規劃之研究。
五、國際電信網路規劃之研究。
六、共通道信號系統及其應用之研究。
七、網路有關之新服務及其模式發展之研究。
八、同步網路規劃之研究。
九、電信網路銜接規劃之研究。
十、電信網路作業支援系統規劃之研究。
十一、整體服務數位網路規劃之研究。
十二、網路管理規劃之研究。
十三、其他與網路有關事項之研究。
第六條
資訊技術研究室掌理電腦在電信應用方面有關之研究發展事項,並提供
共用之電腦設備以支援本所作為研究發展與行政管理之工具,其主要研
究發展範圍如左:
一、用戶資訊系統之發展。
二、電傳終端設備技術之發展。
三、數據通信技術之發展。
四、電子辦公室系統之發展。
五、電信作業電腦化系統之發展。
六、軟體發展方法之研究。
七、微電腦應用。
八、有關資訊技術資料之蒐集、評估與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資訊技術研究事項。
第七條
傳輸技術研究室掌理電信傳輸系統有關之研究發展事項,其主要研究範
圍如左:
一、數位傳輸技術之研究。
二、光纖通信系統之研究發展。
三、微波通信系統之研究發展。
四、衛星通信系統之研究發展。
五、用戶迴路傳輸技術之研究。
六、用戶介入傳輸網路技術之研究。
七、公用電話系統與公用終端設備之研究發展。
八、行動通信系統之研究發展。
九、個人通信系統之研究發展。
十、電信傳輸網路性能之增進及之運作、管理與維護支援系統之研究發
展。
十一、電磁波傳播特性之研究。
十二、天線理論之研究。
十三、標準頻率與時間之研究發展。
十四、電磁干擾與防制之研究。
十五、與傳輸系統有關之新服務或新設備之研究發展。
十六、其他與傳輸系統有關事項之研究發展。
第七條之一
交換技術研究室掌理電信交換系統技術有關之研究發展事項,其主要研
究範圍如左:
一、交換系統分析評估技術之研究。
二、數位交換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整體服務數位交換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智慧型網路交換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寬頻交換技術之研究發展。
六、交換軟體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用戶交換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電信交換之運作、管理及維護支援系統之研究發展。
九、與交換系統有關之新服務或新設備之研究發展。
十、電信交換信號系統之研究發展。
十一、交換系統規格之研究。
十二、其他新交換技術之研究發展。
第八條
線路技術研究室掌理電信線路及土木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其主要研究
範圍如左:
一、電信線路及土木設備之研究發展。
二、電信線路及土木材料之研究發展。
三、電信線路及土木之施工及維護技術。
四、其他有關電信線路及土木技術研究事項。
第九條
應用科技研究室掌理電信應用科技有關之研究發展事項,其主要研究範
圍如左:
一、微電子技術之研究。
二、數位信號處理技術之研究。
三、光電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計算機科學之研究。
五、通訊理論、編碼與保密技術之研究。
六、智慧型輸出入技術及人機介面之研究發展。
七、其他有關電信應用科技之研究。
第十條
本所為推動研究發展,得依需要成立任務編制之各項研究計畫,從事各
項研究計畫之執行。
第十一條
技術服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究發展及實驗試作各階段成品之品質試驗評估事項。
二、研究發展及實驗試作用料之特性檢測及品質評估事項。
三、電信機構委辦之有關電信器材品質特性測試工作事項。
四、公民營機構委辦之電信及電子器材品質特性測試及其他技術服務事
項。
五、電信器材檢測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專利及著作權申請有關事項。
七、研究器材採購之規劃、執行及其有關事項。
八、材料之收發、編號、倉儲、存量控制等之規劃執行及有關事項。
九、呆廢材料之處理事項。
十、研究報告及技術手冊之出版交換事項。
十一、科技圖書期刊及資料之採購、蒐集、分類及編目事項。
十二、圖書資料之典藏、排架、出納等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實驗工場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所研究所需自行製作器材機具、實驗研究成果及研究試作成品之
規劃、執行、追蹤、考核等事項。
二、本所共通性儀器之設置、保管、調度、校正、維修及設備之維修等
事項。
三、實驗工場預算編擬、執行、追蹤、管制與費用分析等事項。
四、實驗工場人力規劃、調度、管理、訓練、考核等事項。
五、實驗工場設備規範擬訂、請購、驗收、調度及維護等事項。
六、試作產品所需材料之請購、收發、倉儲管理事項。
七、研究發展成果試作、商用化之工程設計、機具研製等事項。
八、印刷電路板設計及有關之技術發展事項。
九、印刷電路板製作、面板印刷、表面處理等事項。
十、機械設計、製作、裝配等事項。
十一、電源供應器之設計、製作等事項。
十二、實驗試作產品之裝配、測試及品質管制事項。
十三、實驗試作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事項。
十四、實驗試作產品之品質管制事項。
十五、實驗工場工作安全防護事項。
十六、試作產品說明書、操作、維護手冊之資料整理或編撰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實驗試作事項。
第十二條之一
勞工安全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擬訂意外事故(包括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督導檢點與檢查,並記錄於安全衛生日誌。
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
定。
五、規劃及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協辦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意外事故(包括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事務。
八、編擬有關勞工安全衛生預算及動用事項。
九、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總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印信之典守、文書之收發、繕校及處理事項。
二、文檔之建立、保管、處理及公文稽催事項。
三、辦公用品、其他設備、公務車輛之採購、登記、核發、調度、管理
事項。
四、總務預算之編擬、分配及會核事項。
五、總務人員名額、調度、獎懲之會核及管理事項。
六、辦公場所之調度、規劃、管理及安全防護之會辦事項。
七、司機、工友、雇工之調度、管理、訓練、考核及僱用之會核事項。
八、防護團之組訓、督導及訓練費用之會核事項。
九、房屋之整修、維護、管理事項。
十、房地產之購置、撥用、征收、驗收及產權登記事項。
十一、房地產籍資料之整理、登記、保管及產權等之管理、維護事項。
十二、房地產業之免稅、租賃、借用、交換、變更使用、保險、變賣、
報廢、員工住屋貸款及宿舍處理之核轉事項。
十三、道路及房屋營建工程之設計、核辦及監工事項。
十四、道路及房屋之整修、維護事項。
十五、年度購置土地及房屋修繕費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六、現金、票據、證券等之出納、保管、移轉及有關財物之稽核、調
撥、處理、督導、改進事項。
十七、現金預算之編報事項。
十八、預、決算之會核事項。
十九、預算外墊付款項之核簽事項。
二十、增進電信良好關係之研辦事項。
二十一、輿論批評、建議之蒐集、分析、處理事項。
二十二、電信政策之闡揚、報導事項。
二十三、中外來賓訪問、考察、參觀人員接待事項。
二十四、其他不屬於各單位經辦事項。
第十四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之研擬審核、編報事項。
二、人力規劃、人才儲備及其運用事項。
三、人員任免、遷調、升資、退休、資遣、撫卹事項。
四、薪給、待遇、考勤、差假、加班事項。
五、考成、獎懲、表彰事項。
六、人員訓練、進修事項。
七、聘用研究人員之延攬、續聘、解聘、編報、薪給、待遇事項。
八、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事項。
九、參加公保、勞保事項。
十、有關福利、互助、體育、康樂之規劃、輔導事項。
十一、兵役緩召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十四條之一
政風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機構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構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關於本機構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構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構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構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關於本機構政風單位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八、機構首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業務事項。
第十五條
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決算及分期實施計畫之核議、調整、編報事項。
二、各項會計財務報表之審核、分析、編報事項。
三、營業收支預算執行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理事項。
四、實驗試製產品帳務處理事項。
五、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會核、憑證之編製及有關帳務之處
理事項。
六、員工薪資給與及借款、代扣款項之核算與各項稅款之扣繳申報事項
。
七、庫存現金、流動金、票券、銀行存款及產權憑證等之檢查與懸記帳
款之查催、清理事項。
八、會計制度之研究建議及主計法令規章之登記、整理事項。
九、所屬會計人員之管理及人事資料之登記、編報事項。
十、各項會計憑證、單據、報表及帳冊之整理、裝訂、保管事項。
十一、電信器材及財產管理之會核、研議、辦理事項。
十二、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審理、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內部審核事項。
第十六條
本所各單位分組職掌,於主管職務說明書訂定之。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十七條
本所公務權責分為二層。所長、副所長為第一層;各單位主管、副主管
為第二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
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代理,副主管亦不能
代理時,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
本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十九條
本所各單位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
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所長核定之。
第二十條
本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但無不法行為者,不在
此限。
二、普通事務以各單位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單位主管人
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直接主管
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單位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
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
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單位主管負責
核判。
第二十三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單
位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員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所為商討重要所務,由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
案由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
關主辦單位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所長核定後施行。
第二十六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
第二十七條
本所奉派參加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所
長核閱後,歸檔備查。
第五章 一般事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所文書處理,依電信機構文檔作業要點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所人事管理,依交通事業人員人事管理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事
項。
第三十條
本所財物管理,依「國營事業營運資金預算執行與控制要點」、「電信
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所事務管理,依電信總務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