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檢車段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十八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檢車段(以下簡稱本段)業務處理,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三條
  本段依業務需要設高雄港檢車分段附屬單位。掌理事項,依照本局所屬
  分支機構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第四條
  本段掌理客貨車行車運轉、檢查修繕、電氣檢修、勞工安全衛生、材料
  、總務、人事、政風等項業務。
第五條
  高雄港檢車分段掌理貨車行車運轉、檢修技術、材料等項業務。
第六條
  經指派擔任行車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客貨車運轉、列車檢查。
  二、行車事故調查處理。
  三、客車清潔事宜。
  四、各駐在地之廢水及廢棄物處理事宜。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車檢修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客貨車之檢查及修理事宜。
  二、動力客車車廂之檢查及修理事宜。
  三、事故復舊事宜。
  四、客貨車電氣設備事宜。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車電氣檢修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客貨車之電氣、空調播音、集中供電及機械設備事宜。
  二、動力客車之車廂電氣、空調播音及機械設備事宜。
  三、客貨車維修有關設備維護與保養及財產之管理事宜。
  四、乘務員工指導及訓練事宜。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車檢查修繕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客貨車之檢查及修理事宜。
  二、動力客車車廂之檢查及修理事宜。
  三、客貨車維修工具之管理維護事宜。
  四、事故復舊事宜。
  五、場區廢水及廢棄物處理事宜。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經指派擔任材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物料之請領、保管、監守、配發及料帳處理事宜。
  二、辦理物料採購、送修事宜。
  三、物料之登記、整理清潔等事宜。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查、管理、檢查。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二、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事宜。
  三、辦理所屬文康小組活動之規劃及經費之執行事宜。
  四、辦公廳舍內外場所清潔、修繕、維護使用及宿舍管理事宜。
  五、財務、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六、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收支審核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
      冊報表帳務處理事項。
  八、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九、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五、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六、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十、保險、待遇、乘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一、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經指派專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段長綜理段務,並指揮監督本段及高雄港檢車分段所屬員工;副段長及
  分段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十六條
  本段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
  請機務處核定施行。
第十七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
  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十八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十九條
  本段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
第二十條
  本段設段務會議,以段長、副段長、分段長、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