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所設維護課、調度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港勤隊、繫纜隊、秘書
  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第四條
  維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歲修與資本支出計畫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二、船舶增添汰換計畫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三、無線通訊設備與浮筒浮標之維修事項。
  四、船舶規範之提供及各項檢丈、登記、註冊之申請事項。
  五、船舶定期保養檢查及維修工程之執行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調度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勤船舶之調度作業事項。
  二、與引水人配合作業之連繫協調等事項。
  三、港動作業資料的資訊作業及工作通知單之產製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事項
      。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事項。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事項。
  四、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危害通識及
      作業環境測定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管理事項。
  六、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
      析事項。
  七、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港勤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勤船員管理考核、人力運用、調派與訓練事項。
  二、港勤船舶保養之督導事項。
  三、船舶工作報表、運轉及使用率等統計事項。
  四、船舶防颱計畫之擬定與執行事項。
  五、消防、水下打撈作業之督導、水面浮筒安置與保養事項。
  六、港區定期與臨時需要之演習執行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繫纜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靠泊船席位置、帶解纜作業、連繫協調、資訊處理與作業計費
      事項。
  二、船舶帶解纜作業、給水作業承攬商之管理、查核、監督、設備改善
      事項之執行事項。
  三、纜工管理、調派暨承攬商等勞工安全衛生職業災害等管理事項。
  四、船席改善事項建議,港務設施機具遇海事事件損害之通報、簽證與
      協助索賠等事項。
  五、纜船、纜事、無線電通訊設備、物料等之增添、保養、改善、管理
      等執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動員
      業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達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文書保密事項。
  四、新聞轉核、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七、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八、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課、隊、室掌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會計簿籍編製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事項。
  九、料帳處理事項。
  十、現金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一、統計業務事項。
  十二、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
        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興革建議項。
  三、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
      及訓練管理事項。
  九、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主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所屬員工;副主任襄理所務。
第十四條
  課、隊、室主管承主任、副主任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十五條
  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由主任主持,副主任
  、個、隊、室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主任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
第十七條
  本所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