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七、活動之申請
(一)活動主辦單位至少於預定活動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格式如
附件一)向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出活動申請。
(二)活動主辦單位向養護工程分局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活動所在地
地方政府之同意、許可等證明文件,且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
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主要承辦人、聯絡窗口
及聯絡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場地規劃及示意圖,包含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
路上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以及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
台等。
5.交通衝擊評估,含活動期間受影響交通量預估、替代道路規
劃、交通影響程度等。
6.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布設、管
制措施、宣導及執法計畫等。
7.需本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協調、配合或代辦事項
,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安全秩序維護等。
8.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9.其他本局須了解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三)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最遲須於預定活動日期二
個月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
九、費用之支應
活動主辦單位,應支付下列費用:
(一)場地使用費(營業稅另計),依使用道路里程及時間長度計算
,說明如下:
1.12小時以內者,以1,200元/每小時每公里分向計算。
2.超過 12小時者,超過12小時部分以3,600元/每小時每公里
分向計算。
3.里程計算採管制範圍之主線里程計,未滿 1公里則採四捨五
入計算。
4.時間計算方面,不足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超過半小時不
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二)保證金10萬元(活動完畢,查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回)。
(三)因活動所需而設置之交通維持設施,由活動主辦單位逕洽具有
高速公路施工交通維持經驗之廠商辦理,相關費用由活動主辦
單位自行負擔。
(四)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代辦事項及費用,由活動主辦單
位自行接洽研商。
十、其他
(一)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序維
護,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狀況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損
壞賠償金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償。
(四)活動應於申請時間內結束並開放通車,如有逾時,由本局轄區
養護工程分局依第九點第一款之費率,再加收五成之場地使用
費(加收方式及範例如附件三),另記點 1點。同一活動主辦
單位遭記點(累計)達2點,則暫停申請資格1年。
(五)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須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並
會同本局人員檢視確認無誤後,再由本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進
行恢復通車之準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