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路網數值圖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第三條
  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者,依附表之收費費額,計算其應徵費用。

  附表  交通路網數值圖收費標準表
  ┌────┬─────────┬──────────────┐
  │        │費額(新臺幣元/套) │                            │
  │資料項目├────┬────┤      備            註      │
  │        │首次申請│更新申請│                            │
  ├────┼────┼────┼──────────────┤
  │交通路網│  五萬  │一萬五仟│一、以全臺範圍為料供應單位。│
  │數值圖數│        │        │二、僅供申請單位(人)內部(│
  │值資料檔│        │        │    或個人)使用,不可進行加│
  │        │        │        │    值應用產品對外銷售。    │
  │        │        │        │三、更新申請:指二次以上申請│
  │        │        │        │    更新資料,曾申購「交通部│
  │        │        │        │    運輸研究所路網數值圖」者│
  │        │        │        │    亦屬之。凡自申請核准日起│
  │        │        │        │    3個月內得免費更新申請1次│
  │        │        │        │    。                      │
  └────┴────┴────┴──────────────┘
第四條
  下列機關(構)申請交通路網數值圖時,減徵或免徵費用:
  一、交通部部屬機關,免徵費用。
  二、與交通部或其部屬機關簽訂合作契約、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
      惠之政府機關,免徵費用。
  三、政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國土規劃或防救災業務需要,免徵費用。
  四、非屬前三款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學術單位或教師為教學或執行
      研究計畫未涉及營利行為者,申請費額以百分之十計徵費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