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修正
四、績效獎金部分:
(一)績效獎金須有盈餘始得發放。各事業機構年度決算如因績效提升
,致核發之績效獎金超過預算部分,併入決算辦理。
(二)績效獎金由各事業年度決算稅前盈餘,經考量政策因素所影響之
收支後,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依員工
貢獻程度提撥計給,並應設定發給級距及區分內部合理分配比例
。績效獎金總額以提撥一點二個月為基準,零點四個月為調整級
距,並以提撥不超過二點四個月薪給為限。但經行政院評選為績
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增其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三)績效獎金級距基準中,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
額」之第一級比率應訂定合理比率下限。
(四)績效獎金計算公式:
1.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達「法定稅前盈餘加減
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為限;未達「法定稅前
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者,以一點二個月按達成比率計
算。其計算公式:
績效獎金=一點二個月×總盈餘/(法定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影
響金額)。
2.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超過「法定稅前盈餘加
減政策因素影響金額」,績效獎金為一點二個月加計每級零點
四個月,最高加計三級至一點二個月為限。其計算公式:
績效獎金=一點二個月+X;X=零點四個月、零點八個月或
一點二個月。
(1)本部所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超過達百分之二以上,加
給零點四個月;超過達百分之三以上,加給零點八個月;超
過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加給一點二個月。
(2)本部所屬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超過達百分之二,加
給零點四個月;超過達百分之四以上,加給零點八個月;超
過達百分之六以上者,加給一點二個月。
(3)本部所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超過達百分之零點五以上
,加給零點四個月;超過大於百分之一,加給零點八個月;
超過達百分之二以上者,加給一點二個月。
3.公式之限制因素:
(1)決算稅前盈餘如因政策關係導致虧損時,得剔除此一因素計
發,但盈餘估算政策因素結果,不得轉為虧損(即:決算稅
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後大於或等於零)。
(2)郵政儲金匯兌法明定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依該法不能辦理放款業務,相關損益不得列入政策因
素。
(3)績效獎金提撥總額除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
予增加外,以不超過二點四個月薪給為限。
(五)績效獎金包括以事業本身員工為發放對象,非公開普及一般社會
大眾之激勵性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