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全國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八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協
調督導各交通及相關單位,成立全國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
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左:
(一)推動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五項「交通運輸管理」及
第六項「觀光遊樂設施管理」工作,並督導全國交通行政及交
通事業機關(構)於方案限期內完成。
(二)督導各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機關(構)對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工
作公正、澈底,並釐訂各執行機關權責,以建立公共安全防護
網。
(三)繼續追蹤各有關單位執行「全國交通安全盲點掃瞄小組建議事
項處理分工執行計畫」進度。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七人,除本部政務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十六人,由左列成員擔任:
(一)本部主任秘書
(二)本部路政司司長
(三)本部航政司司長
(四)本部道安委員會執行秘書
(五)運輸研究所所長
(六)觀光局局長
(七)民用航空局局長
(八)高速公路局局長
(九)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局長
(十一)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
(十二)臺灣省鐵路局局長
(十三)臺灣省公路局局長
(十四)臺灣省旅遊事業管理局局長
(十五)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十六)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四、本會報設六組,各組業務由左列單位負責督導:
(一)空運交通安全督導組:民用航空局。
(二)水運交通安全督導組:航政司。
(三)陸運交通安全督導組:路政司。
(四)道路違規督導組: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安會
)。
(五)觀光遊樂設施安全督導組:觀光局。
(六)新聞組:秘書室(公共關係室)。
五、本會報每月以開會一次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並得
邀請相關之交通首長或主管人員列席會議說明。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道安會執行秘書兼任;本會報綜合
性幕僚作業,由道安會兼辦。
七、本會報應分期分梯派員實地檢查與督導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機關(
構)。督導計劃另訂之。
八、本會報為推動工作所需各項費用,由各督導組自行在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九、本會報於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