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 廢止

第一條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為表彰久任人員,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相當士級以上人員,在各事業機構連續服務十五
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考績)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辦法予
以表彰。
第三條
前條所稱服務年資,以經交通部或該事業總機構核定之服務年資為限。
第四條
合於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之人員,得於期滿之當年
或次年,依左列方式予以一次之表彰。
一、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獎狀。
二、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發給獎狀,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三、服務年資滿三十年者,發給獎牌,並得另給二個月以內薪津之獎金。
四、服務年資滿四十年者,發給銀質獎牌,並得另給三個月以內薪津之獎
    金。
前項所稱薪津,以各該事業機構之法定待遇為準。
第五條
授給獎狀、獎牌均由各該事業機構自行頒發。
第六條
依本辦法之表彰,得於各該事業機構每年舉行成立週年或本業節日紀念會
時為之,並應將受表彰人員名冊呈報交通部備查。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