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三十日 修正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財產,除有盜賣,或化公為私,或以賤易貴等情事發生,應依法
  辦理外,其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致公有財產遭受損毀
  ,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所有一切修復費用,應責由有
  關人員負擔;如損毀不堪繼續使用者,應由各有關人員負責賠償。賠償
  價格,按左列計算公式及說明處理:
  一、計算公式:
    (一)有折舊財產: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市價(原價-已提
          折舊準備)×────原價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
          核定壽年者:市價重估財產淨值×────原價
    (二)無折舊財產: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原價-估計殘值〔
            原價-(────────×已使用期限)〕核  定  壽  
          年市價×────原價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
          壽年者:市價重估財產淨值×────原價
  二、說明:
    (一)前款賠償計算公式,其積極目的,在於保護公有財產,發揮使
          用效能。消極目的,在於加強財產使用管理,防止財產無故遭
          受損毀,故將賠償價值,加入物價指數因素。
    (二)損廢財產,為防止套換,除賠償全新同式同質財產,得將損廢
          財產發還賠償人外,凡屬賠償一部分價值者,其損廢財產,概
          不發還賠償人,並依報廢財產手續處理。
    (三)逾齡財產,如因保養得宜仍可繼續使用者,應重新估計其殘餘
          價值。
    (四)關於各計算公式內之名詞,釋義如次:( 1)  「原價」指該
          財產購入時之簿記價格。
           (2)「已提折舊準備」指該財產截至損廢時為止已攤提之折舊
              準備。
           (3)「市價」指該財產於損廢時重新購置該項財產之重置價格
              。
           (4)「殘值」指該財產於購置時核定之該財產失去使用效能後
              之廢料價值。
           (5)「重估財產淨值」指逾齡財產於重估時,在市場上可能購
              得該項逾年財產之價值。
           (6)「已使用期限」指財產依照核定壽年已使用之期限。
    (五)各計算公式內之原價,高於市價者,均以原價計算。
    (六)無折舊財產第一計算公式內之「使用期限」一項,其不足一年
          者不予計算,如財產按小時計算壽年者。即以各財產之實際服
          務時數為「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