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三十日 修正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財產,除有盜賣,或化公為私,或以賤易貴等情事發生,應依法
辦理外,其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致公有財產遭受損毀
,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所有一切修復費用,應責由有
關人員負擔;如損毀不堪繼續使用者,應由各有關人員負責賠償。賠償
價格,按左列計算公式及說明處理:
一、計算公式:
(一)有折舊財產: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市價(原價-已提
折舊準備)×────原價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
核定壽年者:市價重估財產淨值×────原價
(二)無折舊財產: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原價-估計殘值〔
原價-(────────×已使用期限)〕核 定 壽
年市價×────原價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
壽年者:市價重估財產淨值×────原價
二、說明:
(一)前款賠償計算公式,其積極目的,在於保護公有財產,發揮使
用效能。消極目的,在於加強財產使用管理,防止財產無故遭
受損毀,故將賠償價值,加入物價指數因素。
(二)損廢財產,為防止套換,除賠償全新同式同質財產,得將損廢
財產發還賠償人外,凡屬賠償一部分價值者,其損廢財產,概
不發還賠償人,並依報廢財產手續處理。
(三)逾齡財產,如因保養得宜仍可繼續使用者,應重新估計其殘餘
價值。
(四)關於各計算公式內之名詞,釋義如次:( 1) 「原價」指該
財產購入時之簿記價格。
(2)「已提折舊準備」指該財產截至損廢時為止已攤提之折舊
準備。
(3)「市價」指該財產於損廢時重新購置該項財產之重置價格
。
(4)「殘值」指該財產於購置時核定之該財產失去使用效能後
之廢料價值。
(5)「重估財產淨值」指逾齡財產於重估時,在市場上可能購
得該項逾年財產之價值。
(6)「已使用期限」指財產依照核定壽年已使用之期限。
(五)各計算公式內之原價,高於市價者,均以原價計算。
(六)無折舊財產第一計算公式內之「使用期限」一項,其不足一年
者不予計算,如財產按小時計算壽年者。即以各財產之實際服
務時數為「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