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修正
第六章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
第二十條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按港埠及其相 關設施之性質、種類、規劃需求及土地使用狀況,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 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