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七條
徵收地上權之補償非屬第八條情形者,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
一)=地上權補償費。
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
┌──────┬──────┐
│ 地上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
├──────┼──────┤
│ 0m~未滿 6m│ 50% │
│ 6m~未滿12m│ 40% │
│12m~未滿18m│ 30% │
│18m~未滿24m│ 20% │
│24m~未滿30m│ 10% │
│ 30m以上 │ 5% │
└──────┴──────┘
註:1穿越地上高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
縱剖面圖上,於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
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
為準。
2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內二種
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3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
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
二)=地上權補償費。
附表二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
┌──────┬──────┐
│ 地下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
├──────┼──────┤
│ 0m~未滿 6m│ 15% │
│ 6m~未滿12m│ 11% │
│12m~未滿18m│ 8% │
│ 18m以上 │ 5% │
└──────┴──────┘
註:1穿越地下深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
縱剖面圖上,於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
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
為準。
2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下深度跨越表內二種
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3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
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
前項補償,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
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