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廢止

第一條
  為有效推動高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並配合辦理土地開發及經營業務,
  特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
  立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
  交通部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六、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七、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本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交通部設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土地開發、經營及其相關計畫之督導及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土地開發、經營及其相關計畫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或指定次長兼任;置委員十六人至
  二十四人,邀請有關機關指派代表兼任。
  本會之委員及派兼之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由交通部高速鐵路
  工程局局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該局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九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收支執行成效,由主管機關訂定績效評估辦法,定期檢討;並由
  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依法查核。
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第十四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