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廢止
第一條
為有效推動高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並配合辦理土地開發及經營業務,
特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設
立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
交通部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六、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七、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本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交通部設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辦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土地開發、經營及其相關計畫之督導及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土地開發、經營及其相關計畫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或指定次長兼任;置委員十六人至
二十四人,邀請有關機關指派代表兼任。
本會之委員及派兼之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由交通部高速鐵路
工程局局長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該局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九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十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基金收支執行成效,由主管機關訂定績效評估辦法,定期檢討;並由
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依法查核。
第十三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
第十四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