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行政機關一覽表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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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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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交通部暨所屬機關(│                            │
│    不含事業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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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交│1、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通事件裁決處、新北市政府捷│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運工程局。                │    起適用本表規定,至其所屬│
│                              │    交通事件裁決處自中華民國│
│                              │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適│
│                              │    用本表規定。另新北市政府│
│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                              │    五日將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
│                              │    事故鑑定委員會併入交通事│
│                              │    件裁決處,爰自是日起新北│
│                              │    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    員會不適用本表規定。    │
│                              │2、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另新北市│
│                              │    政府捷運工程處於中華民國│
│                              │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裁撤,│
│                              │    爰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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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停│1、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所屬停車│
│    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    管理工程處、公共運輸處自│
│    處、公共運輸處及交通事件裁│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    決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起適用本表規定。另臺北市│
│    暨所屬各工程處。          │    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                              │    一日將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
│                              │    中心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
│                              │    鑑定委員會裁併及新增臺北│
│                              │    市公共運輸處,並將臺北市│
│                              │    停車管理處更名為臺北市停│
│                              │    車管理工程處,爰自是日起│
│                              │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
│                              │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    員會及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不│
│                              │    適用本表規定。          │
│                              │2、臺北市監理處於中華民國一│
│                              │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裁撤,業│
│                              │    務移撥交通部公路總局,爰│
│                              │    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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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公│1、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公│
│    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車│    共運輸處、捷運工程處、停│
│    管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車管理處、臺中市政府觀光│
│    員會、交通事件裁決處、臺中│    旅遊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
│    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                              │    月二十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所屬│
│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
│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                              │    適用。                  │
│                              │2、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        │
│                              │3、為應臺中市政府業務需求,│
│                              │    該府觀光旅遊局所屬風景區│
│                              │    管理所不再列為交通行政機│
│                              │    關,爰停止適用本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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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車│1、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公共│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運輸處、停車管理處、捷運工│    起適用本表規定,至其所屬│
│    程處、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自│
│    。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                              │    適用。                  │
│                              │2、臺南市公共運輸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適用│
│                              │    本表規定。              │
│                              │3、臺南市停車管理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
│                              │    適用本表規定。          │
│                              │4、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
│                              │    起適用本表規定。        │
│                              │5、臺南市捷運工程處自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
│                              │    適用本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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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車│1、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監│
│    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    理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    員會、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
│    府觀光局。                │    局、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自中│
│                              │    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                              │    五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                              │    日高雄市監理處改隸交通部│
│                              │    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                              │    一日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                              │    民營化裁撤,爰自是日起不│
│                              │    適用本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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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交│1、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自中華民│
│    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
│    鑑定會、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    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局。                      │2、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                              │    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                              │3、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
│                              │    定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                              │    一月一日起適用本表規定。│
│                              │4、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中│
│                              │    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                              │    日起適用本表規定。另桃園│
│                              │    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於中華民│
│                              │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裁│
│                              │    撤,爰自是日起不適用本表│
│                              │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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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連江縣政府:港務處。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                              │    日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屬公│
│                              │    路監理所改隸交通部,爰自│
│                              │    是日起不適用本表規定。  │
│                              │2、連江縣港務處自中華民國一│
│                              │    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
│                              │    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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