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獎勵廉潔正直楷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廉潔正直楷模,表揚重大廉潔事蹟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獎勵對象為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員工。
三、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員工,於最近三年內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
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處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遴選
為廉潔正直楷模:
(一)拒收餽贈財物: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
益,拒絕或退還並依規定簽報,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二)拒絕請託關說:對於請託或關說事件,涉及違法或對本機關(
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有產生不當影響之虞,拒絕並
依規定簽報,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三)拒受飲宴應酬:對於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不當飲宴或其
他應酬,拒絕並依規定簽報,足為廉潔正直典範。
(四)檢舉貪瀆不法: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瀆不法案件,對
維護機關之廉潔形象,具有重大貢獻。
(五)防貪瀆省公帑:執行職務,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巨額公帑
,具有重大貢獻。
(六)其他廉潔事蹟:其他廉潔正直事蹟,對提升機關(構)廉潔風
氣,具有重大貢獻。
四、選拔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
1.本部獎勵廉潔正直楷模每年以舉辦 1次為原則。部屬各機關
(構)應秉於公平、公正原則,就前一年(自 1月 1日至12
月31日止)任職於本機關(構)員工,遴選符合第三點獎勵
條件之人員,填具「廉潔正直楷模推薦表」(如附表),於
每年 1月底前逐級陳報本部彙辦,部內各單位亦應於每年 1
月底前填具推薦表逕送政風處彙辦,逾期視同放棄。
2.本部暨所屬機關(構)推薦人員名額分配如下:
(1)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總局等各
3人。
(2)民用航空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臺灣區國道新建工
程局、基隆港務局、高雄港務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
臺中港務局等各 2人。
(3)本部各單位、鐵路改建工程局、高速鐵路工程局、運輸研
究所、花蓮港務局等各 1人。
(二)審查各機關(構)及本部部內各單位「廉潔正直楷模推薦表」
所列之廉潔事蹟,經政風處審查後,提請本部「獎勵廉潔正直
楷模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評審。
(三)評審
1.本部評審小組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為
副召集人,並由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總務司、人事處
、會計處、統計處、法規委員會、政風處等單位主管及專家
學者 1至 2人共同組成,本諸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評審事
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2.評審方式採序位法,最佳者序位為「 1」,次佳者為「 2」
,再次佳者為「 3」,依序類推至「10」,其餘均列「11」
,將各評審人員所評名次序位加總合計為「名次排序積分」
,每年度擇優評定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
五、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六、本部評審小組評定之廉潔正直楷模,由政風處簽報部長核定後,公
開表揚,並頒贈獎牌(座)及獎品各乙份,以資獎勵。
七、受推薦人之推薦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
公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廉潔正直楷模如發
現有事蹟不實者,由本部撤銷之。
八、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