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職員獎懲標準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修正

  一、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部編制內職員以及約聘、約僱人員平時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標準表辦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配合辦理專案業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人民陳情案件,能主動協調、溝通,消弭事端於未然者。
    (三)宣傳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成效顯著,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各項資料蒐集、統計、分析,配合各部門需要成績優良者
          。
    (五)辦理主管業務之規劃、設計、督導、管理等事項,績效優異者
          。
    (六)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七)拾金不昧,拒收饋贈,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者。
    (八)依相關規定處理眷舍,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蹟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研擬專案業務提出改革具體方案,經採行實施具有價值者。
    (二)對專案業務規劃、設計具有重大貢獻,確能節省公帑,並切合
          實用者。
    (三)執行專案業務,負責盡職,迅速圓滿達成,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四)負責與主辦業務相關之研究發展,有具體成果並獲機關認同者
          。
    (五)發現重要設施有嚴重缺失或故障,適時處置得宜免肇事故者。
    (六)執行臨時緊急任務或上級交辦事項,能把握時效,圓滿達成任
          務,具有優良成效者。
    (七)對主辦業務有切實之改善方案,確能節省人力或領導有方,增
          進工作效率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對主辦或監督業務,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足為表率者。
    (九)檢舉違法舞弊事項,經起訴在案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對職務上或職責內應辦事項藉故推諉、延誤,影響時效者。
    (二)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者。
    (三)經管財務不善,減少使用性能或年限,損失輕微者。
    (四)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五)長官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曠職繼續達半日以上,未滿一日,或一年內累積未滿二日者。
    (七)在工作場所喧鬧、妨礙辦公秩序,影響他人工作者。
    (八)因疏於注意宿舍管理,致有違規情事而發生損害者。
    (九)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及受撤職、免職處分者,未依規
          定期限內遷出宿舍者。
    (十)管理宿舍人員依相關規定執行不力或新發生之占用案件,未即
          時查報處理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專案業務規劃、設計,顯有失誤,致生不良後果者。
    (二)辦理業務顯有疏失,致生糾紛或浪費公帑者。
    (三)對各種設備或設施養護不力,致有不良後果者。
    (四)疏於督導考核,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瀆職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
    (五)不遵守規章或違抗命令者。
    (六)工作不力,配合不良,致延誤公務,或對經管業務未盡職責,
          致肇不良後果者。
    (七)誣控濫告,慣滋事端,怠於工作事證確鑿者。
    (八)言行不檢,品行不端,足以損害本部信譽者。
    (九)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
          未滿五日者。
    (十)在工作或辦公場所酗酒鬧事者。
    (十一)私自動用公用物品及設備影響公務者。
    (十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業務,致生不良後果者。
    (十三)因疏忽而遺失個人保管之重要文件或物品者。
    (十四)代他人簽到、簽退或刷卡者。
    (十五)宿舍借用人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
            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者。
    (十六)占用宿舍房地,且經溝通拒不搬遷者。
    (十七)管理宿舍人員,就宿舍管理有匿報或不予處理情形者。
  七、本表所列之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分別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