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交通建設工程用地徵收獎勵專案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修正
壹、前言交通事業涵蓋運輸、郵政、觀光、氣象四大類業務,與人民生
活息息相關,亦為國家建設、社經發展之基礎。由於交通建設工程
用地需求量甚為龐大,而用地取得時效配合之得宜與否,除直接影
響爾後施工進度與民眾權益外,更關係交通計畫之成敗。
現今交通建設用地之取得,除部分以協議價購、區段徵收、市地重
劃或聯合開發方式辦理外,其協議價購不成者,概以一般徵收為主
。惟在民眾財產權意識高漲之情形下,屢屢引發地主集體抗爭,以
致延緩用地取得時程,進而耽誤工程進度,造成有形之用地及工程
經費大幅增加,爰此,本部為加速交通事業土地徵收作業,並期統
一各項獎勵救濟基準,鼓勵民眾配合公共建設,以順利取得工程所
需用地,舒緩徵收阻力,俾利國家整體交通建設事業與工程之推展
,特訂定本獎勵專案。
貳、適用範圍以本部暨所屬各機關主辦或委辦之交通建設項目用地取得
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已奉行政院核定之延續性交通建設工程、且已依本獎勵專案發放相
關獎勵金及救濟金之案件。
二、因應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之交通建設工程。
三、具急迫性需限期完成之新興交通建設計畫。
前項第三款新興交通建設計畫,各需地機關於研擬之建設計畫中,
應詳實敘明需依本獎勵專案辦理之理由、擬具效益評估資料及相關
進度控管之獎懲配套機制,循序報院核定並納入預算審查通過後辦
理。如屆時未能按預定進度完成土地取得,則依上開獎懲機制進行
議處。
參、適用時機暨獎勵措施
一、土地部分:配合施工獎勵金,獎勵基準如下:
(一)工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補償完竣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先行提供施工或出具配合施工切結書者,按每公頃一百二
十萬元計算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但土地徵收補償費因受領遲
延或不能受領,已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地徵收條
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存入專戶保管者,於工程施工前,土
地所有權人自保管專戶領取補償費後三天內出具土地使用權同
意書先行提供施工或出具配合施工切結書者,得比照發給配合
施工獎勵金。
(二)工程用地屬三七五出租耕地時,經出租人及承租人依前目所定
情形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配合施工切結書者,其配合施工獎
勵金依前目規定計算,並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平均地權條
例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分別由出租人及承租人領取。
(三)工程用地屬公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配合施工獎勵金不
予發給;惟如屬出租土地者,其承租人依第一目所定情形出具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配合施工切結書者,得發給依第一目規定
計算配合施工獎勵金之三分之一。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具領配合施工獎勵金後,如有違反原來
同意或拒予配合施工者,應無條件悉數並加計利息繳回,該利
息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
(五)本案配合施工獎勵金在購地預算決算後,停止發給。
二、地上物部分:除地方政府另有較高基準規定,從其規定者外,獎勵
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1、合法房屋所有人凡於限期內自行拆
遷者,按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拆遷合法建
物查估補償標準百分之五十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獎勵之。
2.在交通建設工程用地範圍核定日前存在之建物且未能提出合
法建物證明之拆遷戶,其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按拆遷救濟
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計算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
(二)建物拆遷救濟金:在交通建設工程用地範圍核定日前存在之建
物且未能提出合法建物證明之拆遷戶,按合法建物補償基準百
分之七十發給拆遷救濟金。
(三)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按當地
縣市政府遷葬合法墳墓查估標準發給墳墓遷葬金額之百分之五
十自動遷葬獎勵金。但經當地縣市政府以特殊建物查估者除外
。
肆、經費來源本獎勵專案所需經費於工程事業計畫書購地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