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修正
一、本部為促進所屬實施用人費率各事業機構企業化經營及激勵事業人
員工作潛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品質,發揮整體經營續效,
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部所屬各實施用人費率事業人員經營續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及
績效獎金兩部分,獎金之總額以不超過四.六個月薪給為限。
三、考核獎金部分:
(一)各事業當年度工作考成列甲等者,其考核獎金以不超過本機構
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工作考成列乙等以下(含乙等)者,其
考核獎金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一至一.八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未滿七十五分者,以不超過本機構一個月薪
給總額為限,年度工作考成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以不超過本機構一.八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二)考核獎金包括依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規定發給之獎金、全勤
獎金及年度考核獎金、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所應發之考成獎
金。
四、績效獎金部分:
(一)績效獎金由各事業年度決算盈餘,經考量政策因素所影響之收
支後,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盈餘±政策因素)依員工貢獻程度
提撥計給。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二.六個月薪給為限。
1.績效獎金=本年度決算盈餘×勞動成本佔營業支出比率×勞
動生產力進步比率。其計算公式:(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績
效獎金=本年度決算盈餘×─────────(本年度決
算營業支出)本年度決算營業收入/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率×
(───────────────────────前三
年平均決算營業收入/前三年均平決算用人費率
2.公式之限制因素:
(1)決算盈餘如因政策關係導致增損時,得剔除此一因素計發
,但盈餘伸算政策因素結果,不得轉為虧損(即:決算±
政策因素後≧○)。
(2)績效獎金總額以不超過二.六個月薪額為限。
(三)政策性因素為年度預算中未考慮之政策措施而影響盈餘者,其
認定項目限定為:
1.稅捐:因政策變動所增減之貨物稅、營稅等稅捐。
2.因政策性指示處理土地之收支。
3.其他:其他因政策措施或非屬事業營運所導致之收入減少或
支出增加,經報本部核定之項目。
五、影響年度盈餘之政策因素項目,應在年度終了前報部核定後,始得
列入審議增減計算盈餘。
六、各事業在編列年度預算時,應衡酌經營狀況、預算盈餘及用人費負
擔情形,核算估計,編列績效獎金預算。其預算之編列最高以不超
過各該事業全部員工平均二.六個月薪給為度。
七、本部得組成經營績效獎金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所屬事業機構年度
中對緦盈餘有影響之政策因素,金額及經營績效獎金總額。
八、經營績效獎金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
任之;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
長就本部主任秘書、會計長、人事處長、相關業務主管、相關機關
(構)代表及學者專家中派(聘)兼之。
九、各業年度內新進、調職(含考試分發)、退休、資遣及在職死亡人
員得各按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發給績效獎金。
十、本部所屬各事業應依照本實施要點之規定擬訂各事業「核發績效獎
金應行注意事項」,憑以分配其事業內部績效獎金並報部備查。
十一、本部各事業機構如未達年度營運目標或經營績效欠佳者,事業主
持人應負經營成敗責任。
十二、本要點自八十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