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招標作業補充規定
制(訂)定
一、交通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招標作業之辦理,除依據行政院頒布之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相關審計法規等
法令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之。
二、主辦工程機關於工程招標前,應依左列方式備妥招標文件,避免有
規格綁標之情形:
(一)凡委外辦理之工程設計圖說、規範應加強審查複驗,以確保設
計品質。如設計顧問機構之品保系統尚未通過國際標準組織(
WTO ) 認證,工程機關應視需要另委請適當之專業機構負責
審查,所需經費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工程材料或設備之選用,應以功能性規範為準。如有指定或參
考特殊廠、型號或專利品等情形,設計顧問機構應詳敘理由報
請工程機關核准,其單項總額如超過一定金額,須專案報上級
主管機關核准。
(三)施工方法與機具之選用,應予施工廠商適切彈性,如指定特殊
工法、機具,應註明可採用替代工法。
倘因安全因素必須採用唯一工法,則應詳敘理由報請工程機關
核准。
(四)規範標準應以我國國家標準( CNS) 或國際慣用之工業國家
標準為依據。材質與規格儘可能予以標準化。
(五)設計與工程合約中應規定有關規格綁標之罰則,無論在招標決
標前後,均可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並要求賠償損失。
三、主辦工程機關辦理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土建工程或三億以上機電工程
或其他特殊工程,除有特殊情形報部核准外,如需訂定投標資格,
應依左列規定報部核定後公告招標:
(一)資格之訂定應以廠商履約能力為唯一考量,並避免有資格綁標
之情形。
(二)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中「工程實績」之計算應儘可能予以放寬。
(三)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調查確定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家數,至少
有五家以上,並應准許二家以上同業同等級廠商以聯合承攬方
式投標,其工程業績可以合併計算。
(四)審慎採行「異業聯合承攬」方式,以避免因若干行業合格家數
不足,而造成資格綁標。
(五)未滿十億元土建工程或未滿三億元機電工程,除屬特殊工程之
外,應不予規定投標資格。
四、交通部及主辦工程機關應採行左列措施以遏止圍標情事發生:
(一)會同法務部、內政部建立檢舉查報管道,加強事前、事後調查
,並請檢調治安單位配合偵查。
(二)招標公告中刊載檢調單位、警察單位、各機關政風單位檢舉信
箱、電話、傳真號碼,設定檢舉專線,以利收集相關資訊。
(三)訂定圍標原則:投標廠商有圍標、借牌等情形,經廠商主管機
關處分有案者,主辦工程機關得拒絕其於一定期間參加投標。
五、委辦工程設計服務案件時,合約中須明列顧問機構之服務範圍與專
業責任條款,俾能釐清責任之歸屬並作為追究責任之依據。在工程
招標決標之前後,如發現有綁標、勾結承包商材料商圖利之情事,
應即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要求損害賠償。
六、材料設備同等品之認定及替代工法之審查,除應注意確保其公正客
觀性外,必要時,得由工程主辦機關組成專案小組或委託具公信力
之機關團體辦理複審。
七、各主辦工程機關擬訂投標須知或招標作業程序時,應避免辦理若干
易暴露投標廠商名單之作業,如工地集會說明、招標文件集會澄清
、異業聯合承攬、招標文件多次補充修正等情形,以減少圍標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