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並自108年2月1日生效 廢止
參、財團法人之機關
十、公設財團法人,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
為董事長,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選任之。但經本部核准者,董事總人數
得超過十五人:
(一)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捐助人代表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選任之董事,其任期依職務進退。
第一項董事長初 ,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二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五
歲者,應於三個月內更換之。
公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得
連任。但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
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
依第一項第一款受選任為董事長者,不受第四項但書連任次數之限制
。
公設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五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
公設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
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十一、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
但經本部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
其中一人為董事長。政府推薦之董事人數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
之一,並就下列人員推薦之:
(一)政府或交通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
(二)國內外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捐助人代表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二歲,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五歲
者,應於三個月內更換之。
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載明董事之任
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期滿得連任。但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
要,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
數。
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任
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
由政府所推薦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
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
務者,政府得另推薦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
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相互間有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總人
數三分之一。
十二、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其董事
或監察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本部解除其職務,並通知登記
之法院:
(一)因刑事犯罪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
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二)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三、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其董事
、監察人之出席費或車馬費,及董事長、經理人與其他從業人員之
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支給基準,應依行政院所訂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訂定之,並經董
事會決議後,報請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人員有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或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事
者,其薪資基準,由本部依其規定程序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十四、民間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未支領其他薪資
者,不在此限。
十五、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其董事
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
能出席者,除捐助章程有禁止規定者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
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
董事報經本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發生緊急
情事時,前項請求召集董事會之董事,得即向本部申請許可自行召
集之,不受十日之限制。
十六、財團法人宜於捐助章程中規定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財產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補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章程變更。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九)重要事項及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決議。
十七、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其董事
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現任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二)特別決議:現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行之。
公設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辦理下列
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本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捐助財產之處分、動支。
(三)申請貸款。
(四)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投資事業。
(六)董事長、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七)解散或目的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本
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部得派員列席。
十八、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或監察人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
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財團法人為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前二項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