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事業人員副長級、長級資位之取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升資甄審
  。
第三條
  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交通事業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
      職務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
      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副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
      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
      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
      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
      任用資格,且最近三年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操行優良者。
  三、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
      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
      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
      任用資格,且最近五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操行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依法令限制其任
      用資格或不得轉調者,不得應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之甄審。
第四條
  應業務長、技術長資位之甄審,以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交通事業副業務長、副技術長資位人員,任該資位或相當資位職務
      滿五年,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
      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
      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乙等)
      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任簡任或具法定任用資格任相當簡任職務滿五年
      ,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最近三年考績(成)二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三、一般行政機關人員任簡任或具法定任用資格任相當簡任職務滿五年
      ,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最近五年考績(成)均列甲等
      ,操行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依法令限制其任
      用資格或不得轉調者,不得應業務長、技術長資位之甄審。
第五條
  升資甄審以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評分,各項分數合計滿八十分
  者為合格,升資甄審評分表如附表一。
第六條
  升資甄審程序如下:
  一、升資甄審每年辦理一次,於事業機構有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出缺可
      予派任時為之。但因業務之特殊需要,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得辦理臨
      時升資甄審。
  二、各事業機構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及名冊報請各該事業總機構升資甄
      審委員會初審,其未設有總機構者,由各該事業機構升資甄審委員
      會初審,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復審。
  三、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應資位之甄審,由用人事業
      機構函請現職服務機關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逕報交通部升資甄審
      委員會辦理,不受初審之限制。
      前項升資甄審名冊如附表二。
      升資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
第七條
  升資甄審合格人員,由交通部檢具升資甄審評分表及名冊,送請銓敘部
  核定登記,並轉送考選部備查。
第八條
  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一月一日未占擬升任資位之職務職缺
  者,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
  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
  到職之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
  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規定提敘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已轉任為交通事業人員,於轉任
  之當年度以交通事業人員辦理升資甄審合格者,經升資甄審核定登記後
  ,自改派之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但其另符合交通行
  政機關人員或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參加升資甄審資格條件者,得自轉任之
  日起,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