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自111年7月1日停止適用 廢止
一、依據: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有效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
各機關(構)應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作必要之處
理,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損失。
三、組織:本小組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就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性質指定之,本小組依災害類別、規模、性質,由主辦單位
(如附件 1)視實際需要決定編組成員,各編組成員依業務權責執行
任務。
四、設置地點:本部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得設於本部 2樓災害應變中心
。
五、本小組成立時機:
(一)本部所屬各機關(構)於交通災害發生時,應視實際需要召集
相關單位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之,並立即通報本部主(協)
辦單位(如附件 2);本部主辦單位得視災害規模狀況簽奉部
次長核准後(為爭取時效得以口頭報告)成立本部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
(二)其他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本部暨部屬各相關機關(
構)應立即配合成立之。
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任務:
(一)災情之蒐集、通報及陳報各級首長及相關單位。
(二)災害搶救處理情形之彙整。
(三)災情之提供發布。
(四)相關機關(構)及支援單位之聯繫。
(五)緊急應變作業之通報。
(六)其他交辦事宜。
七、撤除時機:
(一)主辦單位得依災害處理情形報請召集人指示撤除。
(二)主辦單位依災害危害程度,認為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
時,得報請召集人指示撤除。
(三)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撤除。
八、本小組成立或撤除時,由召集人指示發布通報單(如附件 3)通知編
組成員及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
九、所轄發生重大交通災害時,本部暨所屬相關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
管,在無安全顧慮情況下,應立即至現場瞭解實際狀況,必要時並陳
報部、次長親自到現場瞭解損害及搶修情形。
十、本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事宜由各相關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追蹤辦理
。
十一、由各相關編組單位派駐本小組人員應接受召集人之指揮調度。
十二、本要點所列編組單位應指定負責通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災害即
將來臨時,各編組單位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如災害造成電訊
中斷無法聯繫時,應自行設法確認本小組是否成立。
十三、各相關編組單位人員如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主動將
資料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及交通動員委員會隨時更新。
十四、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同仁奉派進駐各類中央災害防救中心,或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相關工作人員均得
依實際出勤狀況,核實報支加班費,不受每日 4小時、每月40小時
之限制。
十五、本要點有關災害通報作業請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
「本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十六、本部所屬各機關(單位)基於業務(含公共事業)主管立場,得檢
討修訂相關緊急應變作業規定或手冊等,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