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 ,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自請退休生效者。第三條
前條所稱現職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電信人員:係指依照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在交通部電信總局 及其所屬機構任職之人員。 二、僱用人員:係指受僱於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從事工作之人員 ,不包括前款之電信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第四條
自請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信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二、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第五條
自請退休人員,一律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月薪總額)及六個月薪總額。 但年齡已達限齡退休(以戶籍記載為準)規定前六個月以內者,加發之月 薪總額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提前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第六條
依本辦法給付之退休金及加發之薪額,自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