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服務e網通資料庫」申請使用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修正

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交通服務e網通資料庫」(以
    下簡稱本資料庫)乃彙整全省各項即時交通資訊。為提供用路人更多
    資訊取得管道,本所將資料庫內容免費對外開放使用。為管理申請人
    使用本資料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凡政府機關、學術研究團體、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或網路系統業者
    (以下簡稱申請人),均可提出申請。本資料庫對個人、非經政府立
    案之機構團體及其管理之網站(頁)不予開放。
三、申請「各縣市CCTV、 CMS及速率資訊」者,如各縣市另訂有加值申請
    辦法者,須遵守其規定。(相關申請辦法請於「交通服務e網通」網
    站之資料申請專區查詢)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文件與說明
        1.第一次申請加值者,可至「交通服務e網通」網站之資料申請
          專區(http://e-iot.iot.gov.tw/EIntegration_new/Informa
          tionRe作流程)。
        2.申請人須在「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申請人印信」及「代表
          人印章」欄內,分別加蓋機關、團體、機構或公司印信及代表
          人印章。
        3.申請人為學術或研究團體者,須附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
          如以學術研究團體正式寄函申請者免附之。
        4.申請人為其他機構或團體者,須附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
          如以機構團體正式寄函申請者免附之。如為營利事業機構,另
          須附「最近完稅證明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5.「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代表人,在政府機關為其首長、在
          學術研究團體或其他機構團體為其法定代表人,惟以學校系所
          為申請人者,代表人為其系所主管。
        6.「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聯絡人,須為使用資料庫之業務承
          (兼)辦人,「聯絡人」欄所填資料內容如有變更,須以電話
          或電子郵件通知本所(電話:02–23496899 電子郵件:etraf
          fic@iot.gov.tw)。
  (二)申請人備妥之「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及證件影本寄送本所(105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40號六樓)審查。
  (三)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若不符規定,經本所行文通知
        補件逾七日未補正時,則予以退件。
  (四)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符合規定並經本所核定後,併
        同本使用要點為「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含使用帳號及密碼)附
        件寄還。
五、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
  (一)本資料庫內容乃為國內相關單位免費提供,申請人不得針對資料
        庫之內容或於加值處理後對外收費。
  (二)授權使用之資料庫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以
        本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或訴
        訟之依據。
  (三)授權之資訊內容或加值後對外提供時,須經本所同意並說明原始
        資料來源為本所或各縣市政府,且不得違反本使用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人擷取資料週期不得小於一分鐘。
六、重新申請授權
  (一)授權期間為自授權日起乙年間有效,期滿即終止授權,如需續用
        應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申請。
  (二)「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括申請人、代表人及用途
        說明等有變動時,需向本所重新提出申請,其申請流程如同「四
        、申請程序之(一)申請文件與說明」之內容。
七、終止授權
  (一)授權期間本所因故停止此資訊之提供時,得於停止前一個月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不得異議。
  (二)授權期間本所得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庫之情形,遇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未經本所同意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2.「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括申請人、代表人及用
          途說明等有變動,未向本所重新提出申請者。
        3.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4.申請人暫停或停止服務達三個月(含)以上者。
        5.加值廠商未按時填註「申請人介接即時交通資訊應用服務每月
          應用成果表」者。
        6.違反本要點第五點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之各項規定者。
  (三)經本所終止授權者,申請人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
        所提出異議。
  (四)本資料庫申請使用及授權書未規定事項均依著作權法規定,申請
        人違反時,本所得終止授權,申請人並應依法負損害賠償之責。
八、其他約定
  (一)申請人需同意在成果互惠條件下,回饋其相關之介接效益資料供
        本所參考。
  (二)請申請人於每月15日前填寫「申請人介接即時交通資訊應用服務
        每月應用成果表」(詳附件二),無故逾時未提報應用成果者,
        本所將依本要點第七點(二)終止授權,並於終止之 7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