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機場巡迴營業計程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廢止

  一、航空警察局為改進民用航空機場登記巡迴計程車營運秩序,確保行
      車安全,提高駕駛人服務品質,特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
      法實施要點第九條,並參照交通部七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交路(七一
      )字第一六五七四號函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以應屆登記發給營業登記證之巡迴計程車駕駛人為限。
  三、點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
      之:
    (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有具體事蹟可稽者。
    (二)協助維護治安工作,著有重要功績者,其中以協助航空警察局
          破獲重大刑案者為優先。
    (三)具有具體搶救重大災害(事故)之優良事蹟,且對國家社會及
          團體確有重大助益者。
    (四)全期營運績效為前三名,且無交通違規肇事紀錄者。
    (五)營運期中,因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之規定
          曾受扣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
  四、優駕駛人之名額:以下屆設定巡迴計程車限額百分之八為限。但因
      績優事蹟超過百分之八者,擇優評選,事蹟不合,未達百分之八者
      ,減額評選。
  五、候選績優駕駛人之推荐單位:
    (一)航空警察局。
    (二)巡迴計程車自律委員會,推荐單位應依駕駛人平時工作績效或
          記錄有案之績優事蹟從嚴舉薦。
  六、績優駕駛人之選拔:由航空警察局會同當地航空站及該管轄區計程
      小客車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就依前條規定推薦者
      ,評定合格之候選人,再由應屆巡迴計程車全體駕駛人以投票方式
      複選,並以得票多者為當選人,得票數列限額最後而有二人以上相
      同者,由該得票相同駕駛人中抽籤決定。
  七、選拔時間:於下屆抽籤前辦理。
  八、獎勵方法:列為下屆保障名額,並由航空警察局發給獎狀。
  九、本要點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