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車輛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車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
、工務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
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
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
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
、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
、機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四、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五、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
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
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三)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
。
(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
事。
(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七)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八)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九)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十)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
輛。
(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
知識與技術。
(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四)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十五)嚴禁駕駛人酒後駕車。
七、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
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