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車輛用油指汽油、柴油等各種燃料及其他保養用油(附件三)。
二十二、車輛用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二十三、燃料用油除自設加油設施者外,以不備存為原則,其餘保養用油 存放時,應另設油庫與其他房屋保持距離,並將桶蓋蓋緊,存放 安全地點,不得接近煙火,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
二十四、車輛用油應嚴格控管,有異常情況應隨時稽核。 車輛之耗油標準,應由各機關會同技術、會計人員依車輛一般正 常狀況實地勘測訂定。
二十五、公務汽車所需油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汽車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 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如耗油率異常時 ,應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二)保養用油比照維修材料管理,依實際需要領用,如消耗過多 ,應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二十六、車輛管理人員根據每輛汽車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公司之每月對帳明 細表,按月造具各種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附件四),送事 務單位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