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
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停車費催繳及收取必要工本費事宜,特訂定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