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停車費催繳及收取必要工本費事宜,特訂定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