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修正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
    辦理本局宿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宿舍種類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
        1.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
          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
          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
        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
        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說明如下:
  (一)主管單位:指本局秘書室,督導各借用管理單位與服務單位宿舍
        之使用管理事項。
  (二)借用管理單位:指本局及所屬管理宿舍之單位,負責轄內宿舍借
        用之審查、辦理借用契約公證手續、宿舍檢核及交還點收並收取
        借用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與宿舍管理費等宿舍相關事務。
  (三)服務單位:指申請借用宿舍人員所任職之單位。
  (四)借用人:指奉准借用宿舍之人員。
四、申配標準:
  (一)本局局本部編制內人員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於任
        所單身居住且無自有住宅者〔戶籍限於桃園市桃園區(不含)以
        南、基隆市(不含)以東之地區〕,均可申請借住。
  (二)局本部以外宿舍,由局外單位自行設定申配標準。
五、申配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經其單位主
        管及人事室簽章證明後,由借用管理單位審查。經核准借用者,
        主管單位授權借用管理單位與借用人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
        證手續後始得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二)凡經核准借住之人員領有宿舍借用通知單後,應於十日內遷入分
        配之房間,並遵守宿舍公約,無通知單者管理員應拒其遷入。
六、分配準則:
  (一)職務宿舍房間之分配,應依以下計點標準計算積點,按積點高低
        及房間空出,決定其先後順序分配。積點相同時依到職先後為序
        ,再相同時以抽籤定之。計點標準區分如下:
        1.職務:
         (1)局本部:副總工程司以上主管二十五點、組室主管(組長、
            主任、執行秘書)二十點、組室副主管(副組長、副主任、
            副執行秘書、專門委員)十五點、科長及分組長十點、非主
            管之同仁五點。
         (2)局屬單位:一級以上主管十五點、二級各課室主管十點、二
            級各課室副主管九點、股長及監工站長八點、非主管之同仁
            五點。
        2.職等:簡任或相當簡任九點、薦任或相當薦任六點、委任或相
          當委任三點。
        3.年資:任公職年資以一年一點核計,未滿一年惟已逾半年者以
          一年計,最高二十點。
        4.眷口:單房間職務宿舍本項不計點。申借職務宿舍者,其眷屬
          為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隨居任所者,以每口二點核計,最高
          以十點為限;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
          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
          為限。
        5.考績 :以最近二年考績計算,甲等每次五點,乙等每次三點,
          丙等不計點;考績未及二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
        6.是否有自有住宅:有自有住宅者不計點,無自有住宅者以三點
          核計。
          自有住宅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天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以三
          點核計。
        7.借用人本人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重度身心障礙者,以三點
          核計。中度身心障礙者,以二點核計。輕度身心障礙者,以一
          點核計。
        8.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由服務單位主管依借用人負責
          業務之需求程度,以一至三點核計。
  (二)凡申配宿舍,如無空餘職務宿舍房間時,應先在借用管理單位登
        記存案,俟有房間空出時,再依存案借用人積點之高低決定其先
        後順序分配,宿舍一經配定,於領有借用通知單達十日內不遷入
        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准核備外,應作放棄論。
  (三)借用人在宿舍內所居住之寢室,經申請核准遷入後,不得藉故自
        行調動或轉讓等。
七、宿舍借用期限,以五年為限。
八、宿舍遷出程序:
  (一)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
        月內遷出,屆時不遷出者,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
        議處。
  (二)宿舍借用人遷出時,應通知借用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內公物
        設備及家具點交管理人員點收,如有短缺或故意損壞者,則應辦
        理賠償。
九、借用人對宿舍之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借用管理單位每
    年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紀錄報主管單位簽報機關首長備查。
十、主管單位得不定期派員檢查宿舍使用情形,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借用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並應
    將相關資料報主管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十一、其他事項:
    (一)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如違反公約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
          遷出。
    (二)宿舍之清潔衛生應共同維護,經常保持內外整潔。
    (三)宿舍之管理費及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四)宿舍之管理費應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
          費用等因素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