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
機關)個案計畫管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落實計畫執行,提升管理
績效及施政品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個案計畫,係指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
計畫。
三、各機關個案計畫每年度應分為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部
會管制、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以下簡稱
自行管制)三級,採例外管理原則分級管考。
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由本部秘書室辦理計畫管考,會同相關業
務權責單位共同辦理審查作業。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管考單位辦
理計畫管考。
屬跨機關執行之個案計畫,主辦機關應負組織、協調、統合及控制之
責,協同相關機關推動,並應成立專案小組強化管理。
部會管制與自行管制計畫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執行
進度、評核指標及報告格式,依行政院相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以下
簡稱系統)所定格式或參照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定政院管制計畫評核指
標、報告格式及作業手冊辦理。
第二章 分級管制選項
四、各機關個案計畫每年度分級管制選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
政院管制計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為政院管制計畫。
(二)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三)屬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每年度未列為政院管制者,均應依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本部重
要施政規劃,列為部會管制或自行管制計畫。但屬例行性或經常性工
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五、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示之注意事項,運用系統提送當
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二)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辦理系統審查,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
,原則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系統送審。
第三章 作業計畫擬訂
六、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各計畫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應協助主辦
單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政院管制計畫由本部初核後,送行政院管考機關核定;部會管制計畫
由本部核定;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
自行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完成作業計畫擬訂及系統送審,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
系統審查,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於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系
統初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依據本部函示時程辦理
作業計畫擬訂及系統送審,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系統審
查,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
(三)自行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自行訂定
主辦人員完成作業計畫擬訂與系統送審時程,由管考人員辦理審
查及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
(四)前二款所定作業計畫,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核定,屬季報者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七、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本部秘書室得視業務性質
指定一機關(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受指定之機關(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確定分工,於前點規定時限前,彙擬作
業計畫。
第四章 定期檢討
八、定期檢討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系統更新提報執行
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
1.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八日。
2.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二)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受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
機關(單位)協調各主辦與協辦機關(單位)於前款規定時限前
彙整更新提報執行情形及成果,並適時召開專案會議檢討。
(三)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各項作業計畫執行進
度系統審查:
1.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2.部會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二日。
(四)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檢討,於提報當
次執行進度報表時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主
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及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
應提出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主辦機關(單位)應於
下次執行進度報表中就管考建議提出辦理情形;如計畫落後幅度
總累計進度超過百分之二且落後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計畫主辦
機關(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確實檢討改善。
(五)本部秘書室應按管考週期彙整簽核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執行
情形,並視情況需要提報會議檢討。
(六)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管考人員應按管考週期彙整計畫執行情
形提報主管會議檢討,彙報資料應包括各級管制計畫。自行管制
計畫由主辦機關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自行訂定完成執行進度檢
討及系統審定之時程。
前項所稱管考週期,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管考機關訂定,部會管制
與自行管制計畫依計畫類別分別管制,公共建設計畫管考週期原則為
每月,科技發展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管考週期原則為每季。
九、實施查證:
(一)各機關管考單位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
點辦理計畫查證。
(二)受查證機關(單位)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並充分配合。
(三)查證發現問題屬主辦機關(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
跨機關(單位)權責者,應責成主辦機關(單位)自行協調解決
,於協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管考機關或
各機關管考單位協助解決。
第五章 作業計畫調整或終止管制
十、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
條件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申請調整作業計畫及終止管制應於作業計畫
結束一個月前於系統提出,逾期不得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經敘明理
由報本部同意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整範圍。但屬中長
程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
畫並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前點申請調整作業計畫及終止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及作業程序如
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審核程序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
理,本部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日前於系統核轉行政院。
(二)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
1.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審核程序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
2.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系統審查
,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後,於系統核定送行政院管考機
關備查。
第六章 計畫評核
十二、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各級管制計畫分別辦理評核;計畫評核
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初核、行
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自評報告系
統送審。
2.本部由秘書室提送評核小組審查及彙整簽核,於次年三月二
十五日前辦理系統初核,送行政院管考機關辦理複核。
3.本部評核小組由秘書室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組成,並由主任
秘書擔任召集人,幕僚作業由秘書室負責。
(二)部會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評核及評
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自評報告送審及本部審查程序比照政院管
制計畫辦理。
2.本部由秘書室彙整簽核評核結果,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評核結果公告。
(三)自行管制計畫:
1.由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辦理評核,並將
評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於次
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2.主辦機關(單位)得比照本部評核小組機制辦理評核作業。
各機關(單位)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
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
意見納入評核報告,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關(單位)派
員說明。
十三、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
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以書
面向本部提出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
前項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者,本部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核轉
行政院。
作業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
成系統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十四、各機關(單位)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但
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獎懲基準及額度如
下:
(一)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政院管制計畫及部會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
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
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一次。
(三)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及
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者,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
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
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五)計畫辦理敘獎時,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及主、協辦人員,敘
獎人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六)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
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七)屬跨機關執行之個案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
機關(單位)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機關(單位)參照前五款
規定辦理獎懲。
(八)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
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負責
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之管考人員分別比照辦理。
本部得依管制計畫評核結果,指定所屬機關(構)共同辦理本部當
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教育訓練。
十五、各機關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與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實
改善執行缺失。各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
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
供本部及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十六、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調整或終止者,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修正或終止。
第七章 附則
十七、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應於權責機關核定之日起十日內,依管制
評核作業要點納入管考。
十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所報作業計畫、執行進度、自評報告等相
關資料,均應先會請會(主)計單位確認。
十九、依本作業要點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系統採網
路化作業,並經權責機關核可後傳送。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得不採
網路化作業。
二十、各機關應運用網路稽核,定期檢視所屬作業計畫資料,視其管制及
評核機制運作狀況辦理訪查,協助落實管考工作。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與本作業要點,訂定計畫管考相
關作業規定,規範所屬單位及人員作業方式與時程,並公開於各
機關網站。
二十二、個案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
主辦機關(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
定補助計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