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