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並自108年6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三條
無人載具屬車輛者,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創
新實驗核准文件起,得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加蓋申請人印章之試驗牌
照登記書二份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向創新實驗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
逐車申領試驗牌照,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懸掛固定。試
驗牌照登記書格式如附件一。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核發牌照所需文件,係指申請書(需載
明申請理由、申請數量、使用期限、行駛路線、申請者、聯絡電話及地址
)、路線圖或車輛規格說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時,應另檢附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
無人載具領用第一項試驗牌照,憑證行駛道路者,除不適用核准決定載明
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定外,準用領用道路交通法令試
車牌照車輛有關道路行駛之規定。
試驗牌照之型式、顏色及編號,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