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七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第十八條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 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